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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日期:2018-07-10 09:47
信息来源: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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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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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二)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四)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三、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二)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三)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四)一般矿山事故(Ⅳ)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二)事故预防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Ⅲ级)

(二)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六、应急响应结束及善后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置

(三)调查评估

(四)信息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四)资金保障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奖惩

九、附则

(一)有关说明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嵊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矿山、尾矿库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协助省、绍兴市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2.副总指挥:市府办、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3.成员: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4.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监委:负责监察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情况,参与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导、舆论宣传。

3.市应急办:组织、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到达现场处置。

4.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制止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6.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8.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和支援。

9.市民政局:负责疏散人员避灾安置和为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相关的抚恤救济。

10.市卫计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器械;事故现场伤员抢救;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11.市供电局:负责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储备相关电力装备。

12.市水利局:负责储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抽排水设备,视情组织潜水技术人员参与救援。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

14.市气象局:及时监测、报告抢险救援期间的天气、气候情况,及时将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报告指挥部。

15.市人力社保局: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掌握辖区内矿山、尾矿库地质资料,工程图纸等有关资料,做好矿区日常监管;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四)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后,市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位,协助省、绍兴市指挥部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属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现场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市水利局等部门提供抽排水、潜水等技术指导。

3.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后勤支援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组织相关电信运营与电力企业,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区域及周边大气、水体、地质等环境指标进行即时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

6.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矿山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一般矿山事故(Ⅳ)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视情越级上报。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与救援

    矿山生产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自身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属地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处置,及时收集事故信息并上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Ⅲ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成立矿山事故救援现场指挥机构,协助省、绍兴市指挥部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市安监局和各成员单位接到一般矿山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绍兴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处置。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请求支援。一般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向绍兴市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并为绍兴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应急响应结束及善后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二)善后处置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政府发言人统一发布。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绍兴市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绍兴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嵊州市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嵊州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及时到位。

(二)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四)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预算,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报告、救援、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措施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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