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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9-11-18 10:28

信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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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引热议

  申请者信用修复满足三个条件可“洗白”,浙江省发改委称发布前已做过调研;专家:避免降低失信成本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截图

  满足三个条件,就可将个人的信用“污点”洗白?日前,浙江省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对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一一作出规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该政策一出台,便在网络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应该得到鼓励;但也有网友对此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洗白”是否太容易,造成政策的“形同虚设”。

  2月1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询问时称,政策出台前,经过了充分调研,目前《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处于试行阶段,下一步,会根据具体推行情况,再对外做进一步回应。

  针对该《办法》,有专家表示,若推行实施,需细化、稳步推进政策落地,政府职能部门应明晰“不良信用”概念,并加强多部门协调管理。此外,应避免降低失信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

  满足三条件信用可“洗白”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消息,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办法》,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共五大章十七条内容。相关发布信息显示,该《办法》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提到,个人信用“污点”的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政处理决定、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第二,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第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可被驳回

  针对相关信用修复程序,《办法》规定,不良信用主体修复信用“污点”,只要满足上述三条,即可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不良信用修复后,原被认定的不良信息,可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除了规定相关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还对信用修复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即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对个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提出异议,不予采纳。

  2月11日,新京报记者就相关质疑致电询问浙江省发改委,一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自2月1日起已经实施,目前还在试行阶段,“具体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还要等施行一段时间后再作出进一步回应”。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发布前,已进行了充分的调研。

  追问

  为何出台《办法》为失信者“洗白”?

  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重要支撑

  浙江省发改委推出《办法》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热议。

  有网友对该《办法》的出台表示支持,认为很多失信行为不能“一棒子打死”,应该留给失信者修正自己行为的机会。

  对于《办法》出台的原因,浙江省发改委工作人员还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实际上,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央行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并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对该政策推行“前景”给予了积极肯定,“这给了很多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针对该《办法》推行的实际效果,许正中表达了自己的疑虑。他指出,如果“洗白”审批手续和限定条件过于简单或容易,那原有的失信惩戒机制也就失去了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助长违约失信行为的发生,降低违法成本”。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应如何落实?

  应明晰“不良信用”概念,多部门应协调管理

  也有网友提到,担心该政策出台后,会给不法分子留有“空间”,甚至出现信用修复的“暗箱操作”。有网友发帖称,一旦落不到实处,一段时间之后,该《办法》也就“形同虚设”了。

  面对质疑,浙江省发改委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行业内不自己制定具体方法,可以参照该《办法》推行。他坦言,每个行业对失信行为的判定都不一样,“这个事情是很复杂的,没有那么简单,不是一个规定就能包揽天下的,所以我们留了条缝,让各行业自己制定具体‘洗白’方法”。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该政策之所以引发争议,在于对不良信用的概念界限模糊,因此,官方应对“不良信用”概念进行明晰,比如失信者是否破坏了公共利益或触犯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竹立家表示,政策出台应有详细“标准”推出,“由谁来认定相关信用修复细则?如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规定,那么应该依据《办法》来制定;其次,《办法》发布后是否可以执行?由谁来监管、审核失信人员的修复申请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因此,他认为相关管理办法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统一协调”。

  国内多地出台信用修复办法

  威海:失信修复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

  2018年11月2日,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指出申请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申请者须符合多个条件,其中包括失信行为是因非主观故意发生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初次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等内容,失信行为修复情况需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同时规定了4类情形可申请异议处理,5类严重失信行为不能申请信用修复。

  濮阳:明确11种信用不得修复情形

  2018年4月,为引导信用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疏通信用主体修复自身信用渠道,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濮阳市出台《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信用修复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濮阳”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信用修复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同时提出11种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如果满足其一都不得给予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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