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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09:05

信息来源:信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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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权益,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增长的强大合力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服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用监管,增强企业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自觉性

1.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紧俏药品和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失信行为,药品、医疗、食品等领域假冒伪劣等质量失信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借疫情发布违法广告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农业农村厅

    2.强化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对职工防疫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信息归集力度:企业职工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不实填写浙江健康码信息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地健康码牵头部门)

3.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按照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督促企业增强维护职工健康、做好防护工作的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企业未按企业规模申报复工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建立一人一档信息库实时详细掌握个人信息;未进行出入管理、就餐管理等工作,在单位中减少人员流动等管理防控措施;未采取一定消杀措施,提供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必要物品,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进行员工防疫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员工心理教育;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加大信用激励,提升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动性

4.加大对企业公益行为的正向激励。鼓励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捐款捐物等公益行为。加大慈善机构捐款捐物信用信息归集,企业直接捐赠信息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予以归集。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款捐物、提供志愿者服务等信用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等省级有关部门

5.加大对荣誉奖励行为的信息归集。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和法人、个人纳入信用红名单。将省级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领域行政奖励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三、优化信用服务,切实保障企业合法信用权益

6.做好信息展示和宣传工作。各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要重点抓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加大疫情防控失信信息、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防疫先进和诚实守信人物事迹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

7.开设公共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办理公共信用修复的,实行特事特办。对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规定的,原则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申请审核、“信用浙江”网站信用信息修复,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鼓励各地出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易贷风险补偿政策,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特别是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产能,确保稳经济政策落地(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各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要针对受疫情影响最大的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协调,推动落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经我省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暂缓小微企业防疫期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做调整的政策要求,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信用保障。(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10.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依法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工作强化各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切实防止联合惩戒过度和滥用惩戒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守信信息经相关省级部门认定后作为荣誉激励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共信用评价,在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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