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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82R/2021-655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1-04-07 17:11:05

关于开展202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第18、21条)第一批奖励项目补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7 17:1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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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单位)、个人:

根据安排,现开展202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第18、21条)第一批奖励项目补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2020〕67号)文件中:

第18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对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通过 PCT 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奖励 2 万元;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 6 年、9 年、15 年的,每件分别奖励 2000元、5000 元、11000 元;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21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当年获得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扶持对象

符合嵊市委办发〔2020〕67号文件(第18、21条)申报内容奖励项目条件的有关企业及个人。

三、申请材料

企业:

1.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

2.专利证书、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证及相应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官网年费缴费记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认定文件等有关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见申报指南)。

个人:

1.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其他);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证及相应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官网年费缴费记录;

3.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银行和卡号

四、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及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同时申报,线上为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线下申报将《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市场监管局办公室(317室);

2.企业类由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场监管局;个人类直接报市场监管局。

3.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4.财政局完成程序性复核、公示;

5.下达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请各乡镇(街道)协助通知企业及个人申报,本批次为2020年度第18、21条政策奖励项目第一批,补报日期为2021年4月8日至4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575-83792052。

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1 2020市场监管局发明专利(企业)申报指南(1).xls

附件2 2020市场监管局发明专利(个人)申报指南(1).xls

附件3 市场监管局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企业)申报指南(1).xls

附件4 市场监管局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个人)申报指南(1).xls

附件5 2020市场监管局贯标企业申报指南(1).xls

附件6 2020市场监管局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指南(1).xls

附件7 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云平台企业个人操作手册(2).pdf

附件8 嵊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云平台操作流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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