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1-6787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0 08:37:26 |
近日,嵊州市司法局在征求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建议法院对可能逃跑的被提请撤销缓刑对象代某决定逮捕。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这一法条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到作出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期间该人员的监管。
2021年1月18日,代某因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月29日,代某正式进入缓刑考验期,然而本应安分做事,好好接受社区矫正的代某又惹事了。
2021年6月27日,代某明知道电动车是贾某从他人处窃得,还是帮助其将电动车拖至直销店内维修,在车辆可正常使用后,代某又将电动车骑走代为销售,并将销售赃款挥霍一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7月3日,代某被嵊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代某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嵊州市司法局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期间,代某却“失踪”了,经司法所多方联系仍然无果。嵊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该情况进行多次分析研判,并赴其工友所在工地调查后,认为其有逃跑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予以逮捕。
嵊州市司法局就拘役罪犯能不能逮捕等问题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探讨,嵊州市司法局向法院说明建议逮捕理由,认为《社区矫正法》中的“逮捕”有别于《刑事诉讼法》,其适用对象为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而代某正是此类对象。检察院也发出书面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司法、检察建议,决定对代某逮捕。
2021年7月20日,嵊州市司法局向嵊州市人民法院对代某提请逮捕,7月21日,嵊州市法院作出逮捕决定。
这是绍兴首例对被提请撤销缓刑期间可能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逮捕的案件,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减少了社会危害性,为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警钟,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最新案例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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