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附件(包括实物投资进口设备清单等);
3、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和董事会对正副总经理的聘任书;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初审表》;
5、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中外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外方需公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9、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含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交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11、特殊行业所需特别批文。
12、授权办理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权限内外商独(合)资企业章程审批应增补文件:
1、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请报告;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其签订的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