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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规划统计科
办事类别

办事事项

申领《再生育证》
办事程序
 
办理依据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条件
数量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事务名称

申领《再生育证》

2

办事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申报条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
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安排生育: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批准生育二胎的对象,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或擅自引产的,婴儿出生后无有效死亡。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的成长;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经绍兴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3、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4

办理所需证件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是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及生养育情况证明;

3..当月孕检检查单。

5

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调查、审核、公示;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4.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需要上报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5.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7

提交材料

1. 《申请再生育表》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一式四份),要求所在村(居、单位)、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是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及生养育情况证明。

4.当月孕检检查单。

5.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8

办理地点

乡镇、街道计生办

9

办理期限

50天(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为70天)

10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11

咨询电话

83180067

12

公开形式

门户网站、便民资料

13

公开时限

长期

14

责任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5

责任科室

规划统计科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地点

样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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