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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安排生育:
(一)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
(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批准生育二胎的对象,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或擅自引产的,婴儿出生后无有效死亡。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的成长;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经绍兴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3、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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