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病残儿父母向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申请书有关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
3.乡(镇)、街道再次核实,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并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再鉴定。同意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公布一个月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再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