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20115228/2019-889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9-10-16 09:15:4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签章版本) | |||||||||||||||||||||||||||||||||||||||||||||||||||||||||||||||||
| |||||||||||||||||||||||||||||||||||||||||||||||||||||||||||||||||
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件 嵊政服〔2019〕35号 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规范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制定了《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9月30日 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嵊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管理,按照专门的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分中心(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日常考评;投标人发生不良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规定开展联合处置。 被行业主管部门清出、暂停、限制进入嵊州市工程领域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按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执行。 第四条投标人不良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较重不良行为(详见附表1),投标人不良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等)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认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认定的性质、情节,共同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嵊州市区域内各招标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二)投标人有较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其3个月至1年内参加嵊州市区域内各招标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第五条已入选小额服务类项目年度服务承包商或年度预选承包商(均包括我市所有招标平台)的投标人,有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中止其在此期间内作为年度服务承包商或年度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取消其年度小额服务类项目打包采购或者年度预选承包商参与资格。 第六条投标人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在我市政务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七条投标人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总分值为2分,实行即时扣分制考评。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参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的投标人,按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详见附表2)。投标人发生扣分情形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投标人,处理结果在我市政务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九条投标人的日常考评扣分,按以下方式同时应用于我市各招标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同一考评年度内,投标人第一次被考评扣分的,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考评扣分分值在资信标“招投标市场行为考评分”中等值减分。考评扣分的适用期自作出处理之日起6个月,适用期内再次被扣分的,累计扣分,并顺延适用期6个月。 (二)同一考评年度内,投标人累计考评扣分达0.8分的,暂停参加嵊州市区域内各招标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2个月;累计扣分1.5分及以上的,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对暂停投标资格期满但仍在扣分适用期内的投标人,扣分适用期仍按前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确定为小额服务类项目年度服务承包商的投标人或者年度预选承包商的投标人,同一考评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5分的,取消当年度参与该类小额工程建设服务项目打包采购和年度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十一条我市各招标平台均应加强对投标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取消和暂停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处理结果,对本平台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不良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应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给该投标人;对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须将书面决定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由交易中心办理)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帐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及日常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公管办[2016]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之前的投标人日常考评扣分自动清零,但投标人因不良行为而被暂停投标资格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附表1: 招投标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情形
附表2: 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标准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