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8 09:16
信息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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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丽水市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务派遣、职业培训、就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专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检查的结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处室(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和评价;
(三)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评定为丽水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予以发布。
(一)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面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年度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评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
(二)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保稽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三)本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四)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丽水市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予以发布。
(一)二次以上(含二次)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三)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欠薪逃匿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八)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处室(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确定拟发布的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目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用人单位,当事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 10 日内向指定的处室(机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应并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采纳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与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一起通报当地信用办,并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上正式进行公布。同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酌情在市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 “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三年,公布期满后将其信息从网站公布的“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已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存在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内撤销。
第十一条 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 “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推荐;优先纳入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招用工、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认为机构披露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的复查时间。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和谐劳动关系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在评先、评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 “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如实反映失信情况。同时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要对其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发布情况向市信用办、文明委、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定期通报,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五条 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用人单位公布后,若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义务信息报送当地信用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公布期满后2年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发布。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