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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8 14:50
信息来源: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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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公管委〔2011〕2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竞价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国有产权  竞价  规则  印发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公管办(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钱建民市长、市纪委王文序书记、徐明光副市长。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


 

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是指国有产权交易公告通过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后,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方式包括电子竞价、举牌竞价、书面竞价等交易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竞买人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的担保。

第五条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以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的组织者,竞价活动提供交易服务,执行本规则,维护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竞价程序

第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的基本程序一般为:

(一) 编制产权出让文件

(二) 发布产权交易公告;

(三) 组织报名,确定竞买人;

(四) 组织现场踏勘;

(五) 编制竞价须知;

(六) 组织竞价活动;

(七) 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接受产权出让方委托后,应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编制产权出让文件(竞价文件)。产权出让文件的内容包括产权交易公告、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产权出让文件经出让方确认后报市公管办备案。

第九条  产权交易公告发布时间及发布媒体应按照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产权交易公告载明的报名期间,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让方的报名登记,并按公告载明的要求收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竞买人)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并发售产权出让文件。

第十条  除产权出让文件约定不接受联合竞价外,竞买人可以联合竞价的形式参加竞价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联合竞价,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价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出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现场踏勘和咨询予以积极配合。

现场踏勘期限不少于2天,具体的现场踏勘时间应在产权交易公告中载明。

第十二条  竞买人要求对产权出让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交易中心作出澄清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产权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送达所有竞买人。

第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竞买人后,交易中心应会同出让方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竞价方式。

仅征集一名竞买人的,除按产权出让文件的约定组织协议交易外,不得组织竞价活动。

竞价一般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采取举牌竞价或书面竞价:

(1)竞买人数量过多不宜采取电子竞价的;

(2)有其他不宜采取电子竞价情形的。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确定竞价交易方式后编制竞价须知,经出让方确认后报市公管办备案。竞价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价方式、竞价日期、竞价流程等。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完成竞价须知编制后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所有竞买人领取竞价须知。

第十六条  出让标的为股权,或出让标的在出让前处在租赁、承包经营状态的,经产权出让文件载明后,出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原承租(包)人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当场与受让方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后,按照产权出让文件、竞价须知和竞价结果等,在产权出让文件载明的期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产权受让行为对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方放弃受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约定转为产权交易履约定金或产权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按产权出让文件约定退还。

第三章  竞价方式

第一节  电子竞价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等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按产权交易公告规定办理报名等相关手续,并接受产权出让文件等约定的出让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竞价场所,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参与竞价。

竞买人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并遵循相关的应价规则。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的应价时间及金额均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后,根据竞价规则确定受让方。

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电子竞价活动终止。

第二节 举牌竞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举牌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各竞买人在指定的竞价场所内,通过举牌公开叫价竞购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按产权交易公告规定办理报名等相关手续,并接受产权出让文件等约定的出让条件,在指定的竞价场所内,按主持人宣布的起叫价和加价幅度,举牌并报价。

第二十五条  无人继续加价后,主持人击槌表示成交。最后举牌并作出有效报价的竞卖人为受让方,最后有效报价为成交价格。

第三节  书面竞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书面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由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一次性书面报价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按产权交易公告规定办理报名等相关手续,并接受产权出让文件等约定的出让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场所,提交密封盖章的书面报价单。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启报价单,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在有效的报价单中,最高报价相同的,由交易中心会同出让方组织摇号确定受让方。

第四章  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出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出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活动终止:

(一)无有效应价或最高有效应价未达到保留价(如设有保留价)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

(二)竞买人与出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出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三)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竞买人对出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五)受让方放弃受让;

(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组织交易或者违背公正立场,对出让方、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竞价活动中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禁止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让方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禁止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后向市公管办报告。

出让标的为国有资产的,交易中心应当将出让方的违规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出让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禁止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后向市公管办报告。

竞买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心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竞买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禁止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公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让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及单方终止交易的,给竞买人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规则,或者受让方放弃受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用于赔偿出让方、交易中心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权出让文件等对因交易各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可按相关约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电子竞价和举牌竞价均以加价竞价的方式进行描述。采用减价竞价或其他方式的,具体竞价规则应在产权出让文件等进行明确。

第四十条  市区其他各类非国有产权交易竞价活动及各县(市)各类产权交易竞价活动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竞价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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