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42010670P/2020-6194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三江街道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20:03:46 |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嵊州市户籍家庭。
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准备好必要的,能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如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或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
(4)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长期公示:批准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动态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家庭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报市民政局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
法律责任: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条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不按照规定条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不按照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的;收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物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低保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诉监督: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 83263511(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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