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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养老机构省级床位补助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1-02-08 10:18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05

一、补贴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第六条: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01号),第七条: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申请自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于当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并提供市县(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二、补贴对象

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

(四)非营利性自建房护理型养老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含60%)。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五、补贴方式

专项资金在每年11月底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各属地乡镇、街道。

六、办理流程

申请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于当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并提供市县(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1份;

2、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部门

嵊州市民政局

九、咨询电话

0575-8326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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