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MB1510061U/2021-67317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7-12 16:04:24 |
109. 问:哪些情况下需要去医保窗口报销医疗费用?
答:我市已实现医保就医“一站式”结算(即刷卡结算),无需参保人员垫付费用。但参保人员如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异常情况未能直接刷卡结算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申请报销。
110. 问: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1)医疗发票(原件中无清单需另附清单并医院盖章);
(2)相关病历资料(如中草药处方清单、化验单等);
(3)与发票日期相对应门诊就诊病历;
(4)参保人(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11. 问:住院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1)医疗发票(原件盖章)、费用清单(原件盖章)、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盖章)、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
(2)意外伤害的需提供首诊病历、入院记录单等住院大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责任认定材料,情况说明(时间、地点、事发原因、就医过程),代办人需授权委托书;
(3)未成年人/新生儿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社保卡、监护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
(4)参保人(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12. 问: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1)医疗发票(原件中无清单需另附清单并医院盖章);
(2)相关病历资料(如中草药处方清单、化验单等);
(3)与发票日期相对应门诊就诊病历;
(4)参保人(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特殊药品需提供处方、相关检查报告单。
113. 问:哪些情况医保不予支付?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114. 问: 医疗费用发票遗失,还可以报销吗?
答:发票遗失后,参保人需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填写发票遗失报销承诺书后,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费用,可以报销。
115. 问: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已报销过,医保还能报销吗?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费用,可以与商业保险同时报销。
116. 问:医疗费用报销有截止时间吗?
答:医疗费用一般需在次年年底前完成报销。
117. 问:医疗费用报销都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请办理?
答:参保人员可以到所属区、县(市)医保中心窗口或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业务窗口线下申请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也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
118. 问:我要去上海看病刷卡,要办什么手续?
答: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外就医备案(转院手续)实现异地就医直接刷卡。
119. 问:急诊留观费用怎样报销?
答: 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留院观察费用可按照住院规定报销结算,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不按住院规定报销。
120. 问: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一般不予报销。但因疾病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或购药的,在入住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先自费结算,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进行结算。
121. 问:当年个账、历年个账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1)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
(2)历年结余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付、自理、自费医疗费用,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3)历年结余账户可按规定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4)历年结余账户可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122. 问:“ 浙里办”APP 上如何操作历年个账共济绑定?
答:下载“浙里办 APP”成功后,完成注册,再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进入“浙里办 APP”首页,点击“医保”
第二步:进入“医疗保障专区”,点击“更多”
第三步:点击“家庭共济”进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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