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2-7719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2-12-14 10:42:2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2〕119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2-0031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嵊州市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泥浆)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10: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泥浆)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泥浆)处置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嵊州市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弃土(泥浆)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复绿复耕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3.设立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闭环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源头管控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规范有序、执法公正严厉”的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工程渣土出土管理,强化落实文明施工要求,严格执行工程渣土出土核准制度。

(二)加强工程车辆运输管理,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超速、无证运输及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工程渣土运输准运制度。

(三)加强工程渣土消纳管理,批建合法合规消纳场所,拓宽消纳渠道,建立长效闭环管理机制。

(四)加强工程渣土综合利用,做好工程渣土的科学分类和利用,扶持建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推广再生产品使用,真正实现工程渣土“变废为宝”。

(五)加强工程渣土执法监管,各执法部门和镇街综合

执法队要通力协作,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偷倒行为,形成各方联动配合的常态化执法机制。

三、出土管理

工程渣土出土实行核准制,严禁未经核准擅自出土,出土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置踏勘。土地出让或项目招标后,市自然资源局或招投标中心函告市渣土办,由市渣土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局、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属地政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消纳场运营主体等单位联合踏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确定土壤种类和消纳意向,并签署各单位联合踏勘意见。

2.编制方案。建筑工地出土前,消纳场运营主体应联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测量出土方量,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工程渣土出土方案,方案应明确出土方量、出土时间、清运成本、消纳地点等内容。涉矿项目须另行编制相匹配的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

3.出土核准。工程渣土出土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和出土方案进行核准。乡镇出土量2000立方米及以下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踏勘和核准并报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核准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市区仍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重大、疑难项目报请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渣土出土核准的相关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开展土方开挖、外运处置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本工程渣土出土核准手续。

项目工程需要就地回填的,在确保现场安全前提下,允许建筑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堆置,由施工单位申请,确认其堆放量,并绘制现场堆放示意图,报市渣土办监管。

4.施工标准。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工地施工标准,安装工地视频监控并接入智慧城管监管平台,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密闭围挡、道路硬化、裸土覆盖、喷淋等扬尘管控设施,按规定对渣土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四、运输管理

实行工程渣土(泥浆)运输承运资质管理,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运输活动。

1.资质标准:承运工程渣土企业资质标准和车辆标准按照《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准运申报:运输企业承运渣土应在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包括消纳运输和购土运输,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后方可运输。乡镇出土量2000立方米及以下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准运证,市区仍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管理,明确项目名称、渣土总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利用场地等信息。

3.运输监管: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或需土场所,做好车辆密闭和道路保洁,不得出现超限超载、带泥运行、随意倾倒、泄漏、撒落渣土等行为。

五、消纳管理

项目渣土出土必须消纳至合法建设的消纳场所,消纳场分为标准化消纳场(详见附件3-2)和临时性消纳场(详见附件3-3)。合法批建的消纳场所建成后,采取“谁批建,谁运营管理”的模式。 消纳场同意接受渣土后出具相关凭证供出土项目办理出土核准手续使用。

1.消纳场规划。市渣土办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各镇街实际编制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市场主体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本市年度渣土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2.消纳场设置。属地镇街要摸排符合条件的标准化消纳场所,由市渣土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论证后,符合条件的交由合法主体统一建设,建成后由其消纳管理、再生利用。

3.消纳场标准。标准化消纳场要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且面积达到50亩以上。消纳场所应根据批建标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入口处安装称重设备,设置挡泥墙、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接入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4.消纳场管理。消纳场运营过程中,管理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同时,应根据工程渣土准运证受纳工程渣土,对进场车辆的源头、车次和方量做好登记工作,供市渣土办日常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使用。

5.消纳场收费。消纳场核算成本后结合市场参考价,报发改同意后确定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渣土消纳费。

六、综合利用

1.科学分类。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受纳渣土的种类和性质分类堆放,可划分为优质土、一般回填土和废弃土等类别后进行科学利用。

2.场地回填。项目需土回填应向合法建设的消纳场所发起需土申请,消纳场可收取合理费用。土方经科学合理调度,可采取消纳场中转或点对点直接驳运形式。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需办理准运证。

3.再生利用。市经信局制定全市工程渣土再生利用企业布点规划,研究出台资源化利用相关补贴和产品推广的扶持政策,推进工程渣土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稳定发展,鼓励使用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产品。

七、执法监督

1.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工程渣土联合执法机制,组建工程渣土联合执法队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同时推进行业管理数字化赋能,依托智慧城管监管平台,采用“网巡+人巡”相结合的监管派单模式,加强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通过日常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规处置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1)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运行、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开展一案三查,一查出土审批、二查运输准运、三查合法消纳,办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相关违法案件;

(2)市公安局:负责对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禁,照牌污损、遮挡等情况实施执法监督;对聚众闹事、阻扰执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好工程渣土领域中涉刑案件处理;

(3)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项目工地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案件移送;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负责交通项目工地监管,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案件移送;

(5)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随意倾倒造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6)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项目工地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案件移送;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在耕地上倾倒渣土(泥浆)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案件移送;

(8)镇街综合执法队:负责做好工程渣土领域中各职能部门下沉的执法事项。

2.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和行刑衔接,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项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渣土规范化处置管理的监督。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有违反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4.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施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嵊州市工程渣土处置全过程流程图

2-1.嵊州市工程渣土出土踏勘意见表

2-2.嵊州市工程渣土出土核准流程

2-3.工程渣土出土方案审核表

3-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批、设置及管理规定

3-2.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3-3.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3-4.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3-5.工程渣土消纳场所批建指导意见

4.工程渣土《准运证》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1

嵊州市工程渣土出土踏勘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房建□ 交通□ 轨交□ 水利□ 市政□ 园林绿化□ 拆除□

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自然资源局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消纳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渣土(泥浆)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嵊州市工程渣土出土核准流程

土方开挖及外运前,建设单位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一、联合踏勘:

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属地政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消纳场运营主体等单位联合踏勘,确定土壤种类和消纳意向,并签署各单位联合踏勘意见。

二、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动工设施设备,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如下资料:

1.编制项目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涉矿项目须另行编制相匹配的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方案;

2.填写《工程渣土出土方案核准表》;

3.购地证明;

4.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5.标的出土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地质勘探报告;

7.土质检测报告;

8.合法消纳场同意接收渣土证明。

三、核准发证:

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探勘意见和出土方案进行核准发证。乡镇出土量2000立方米及以下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踏勘和核准发证,市区仍由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三日内核发工程渣土出土核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且书面说明理由。

四、项目公示:

工程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本工程渣土出土核准手续,注明项目相关信息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项目渣土出土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附件2-3

工程渣土出土方案审核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类别

房建□   交通□   轨交□   水利□   市政□   园林绿化□   拆除□

渣运企业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处置点


测量单位

确认意见

经计算,                                工程渣土(土方)总方量为               立方米。(注:渣土量按最新版的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取,方量取整数。)

测量师:(签名、签章)                测量单位:(公章)

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核准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项目工程需要就地回填的,在确保现场安全前提下,建筑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堆置土方的,由申报单位申请,设计、施工、监理和渣土承运企业四方签字(盖章),确认其堆放量,并绘制现场堆放示意图,报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2.一式三联,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执一联。

附件3-1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批、设置及管理规定

为切实保障全市渣土消纳处置,按照“合理布局,分类处置,规范运营,科学调配”的原则,统筹批建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实现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搭建工程渣土信息平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批建

1.分类设置:市渣土办应当会同市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共同推进政府性质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社会民营资本参与资源化建设项目,加强对工程渣土的分类处置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2.合理布局:市渣土办应会同市自规局编制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规划布局与本年度渣土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3.规范批建:各属地镇街需摸排渣土消纳场所,由市渣土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论证后,符合条件的交由合法主体统一建设,建成后由其统一消纳管理、再生利用。

二、运营管理

1.运营模式:合法批建的消纳场所建成后,采取谁批建谁运营管理的模式,可根据市场参考价合理收取费用受纳渣土,并出具相关凭证供出土项目办理准运证使用。

2.硬件配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批建标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入口处安装称重设备,设有挡泥墙、排污、消防、除尘等措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净车出场设施。

3.规范管理:运营过程中,管理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同时,应根据工程渣土准运证受纳渣土,要对进场车辆的源头、车次和方量做好登记工作,供市渣土办日常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使用。

4.科学调配:项目需土回填应向合法建设的消纳场所发起申请,支付购土费用后由消纳场出具相关凭证供回填项目办理准运证使用,消纳场应科学合理调配渣土,可采取消纳场中转或点对点直接驳运形式。

5.竣工验收: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所达到回填交付标高后,批建单位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移交相关消纳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撤场,并报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销项。

三、监督指导

1.分类处置: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受纳渣土土质情况,大体分可为优质土资源、一般回填土及废弃渣土三类,从而指导消纳场所对受纳渣土科学利用处置。

2.实时监管:建立“消纳场所实时目录清单”,由消纳场上报市渣土办统计时使用,将消纳场所相关视频监控接入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市渣土办定期对各消纳场所消纳情况及剩余方量进行核实,检查消纳场所运营管理情况,对已完成回填的消纳场所及时销项。

3.执法保障: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要压实属地镇街监管责任,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保障,特别是对回填场地私设为非法消纳场所受纳外来渣土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取缔,确保渣土供需市场规范稳定。

附件3-2

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为规范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到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便捷交通、规范管理,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消纳场建设要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且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政府设立的消纳场应编制专项规划,市场主体设立和管理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必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消纳场应建在交通便捷处,并尽可能远离居住区、学校、市场、商贸区、水源保护地和基本农田等,防止扰民和污染环境。

3.消纳场应设置围墙(围护)和大门,围墙(围护)高度不低于3米,出入口大门旁应设有值班室,具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消纳场应建设路网系统、沉淀系统和排水系统,应保证场内车辆行驶便捷和排水通畅。

4.消纳场的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立公示牌、警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公示牌上应公示场地面积、消纳方量等场地信息和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5.消纳场应具有相应的控尘、照明、消防、监控、门禁、称重系统等设施;并在弃土作业区配备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等应急工具;具有满足运输车辆冲洗的设备及沉淀池,沉淀池定期清淤,向外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相应的铺推、碾压等机械和设备。在渣土倾倒消纳过程中应采用雾炮车和现场洒水等方法来控制扬尘,渣土应即倒即平,对于无法及时摊平的渣土堆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做好抑尘工作。

6.消纳场出入口应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 ,并接入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门禁系统要求能识别渣土车辆车牌,能记录并存储15天以上车辆进出信息,接入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7.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做好工作台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运输车辆规范安全倾倒。消纳场所堆土高度要符合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确保安全,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

8.现场管理人员要查验进场车辆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并做好台账记录;要督促出场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9.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做好后续管理;因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待恢复使用时再提交申请。

附件3-3

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到科学有序、合法合理消纳,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临时性渣土消纳场所是指用渣土为合法项目前期做基层铺设用的场所,包括工程回填项目、废弃矿山、复耕项目、复绿项目、公园景观建设项目、废弃虾鱼塘回填项目等需土场所。

2.相对集中的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周边应设置简易性防护围栏,进出口应设置简易大门和管理用房,并按要求配有车辆冲洗池和冲洗设备、抑尘设施和高清监控设备,监控视频接入绍兴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出入口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场地面积、消纳方量等场地信息和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较为分散的和带状的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应做好抑尘环保措施,配备移动式冲洗设备冲洗进出车辆,以防车辆抛洒滴漏和带泥出场。现场适当位置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场地面积、消纳方量等场地信息和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4.临时性消纳场所在渣土倾倒消纳过程中应采用雾炮车、雾炮设施、现场洒水等方法来控制扬尘,渣土应即倒即平,对于无法及时摊平的渣土堆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做好抑尘工作。

5.临时性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做好工作台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运输车辆规范安全倾倒。消纳场所堆土高度要符合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要确保安全,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

6.现场管理人员要查验进场车辆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并做好台账记录;要督促出场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7.临时性消纳场所无法继续使用时,运营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做好后续管理;因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向市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待恢复使用时再提交申请。

附件3-4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消纳场所

信 息

名称


渣土用途


地址


总消纳方量

消纳场类型

□标准化消纳场       □临时性消纳场

运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自然资源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分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渣土(泥浆)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5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批建指导意见

一、消纳场

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2.消纳场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3.消纳场符合设置管理标准

二、项目回填(鱼塘回填、复耕等项目)

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2.回填项目由属地政府(镇、街以上人民政府盖章)审批同意并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土地性质为非基本农田或由属地政府确认使用工程渣土回填作复耕用,修复后达到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注:请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标的回填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三、项目回填(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2.工地施工许可证或其他与施工许可证同等效力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标的回填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四、项目回填(绿化项目)

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2.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属地规划部门意见书或属地规划建设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政府投资绿化项目需提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标的绿化需土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施工图纸(总平面图)

五、资源化利用项目(砖瓦厂等)

1.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

2.资源化利用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等

附件4

工程渣土《准运证》申报表

运输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渣土总量

(m³ )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运输路线


消纳点


运载方式

车辆运输

运载车辆

号牌(编号)


申报需附

资 料

1.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核准手续(复印件);   

2.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桩基先行等其他证明材料;

3.工程项目运输合同

4.消纳点证明或回填工程证明等。

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核对

1.车辆定位是否正常   □ 

2.工地监控是否上线   □

3.处置点是否符合要求 □        

4.车况(篷布、车顶灯、油漆图案),编号、二维码,放大车牌是否正常  □

审核人:                             年     月    日

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渣土(泥浆)行业主管部门、渣运企业各执一份


嵊政办〔2022〕119号关于印发《嵊州市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泥浆)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