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2-7439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2-07-05 09:54:5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2〕54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2-00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个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4号)及《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个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绍市城乡住办〔2022〕5号)文件精神,我市拟对新建或已投用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项目开展认定,符合条件的嵊州市范围内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标准、流程如下: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准
(一)项目认定范围:
1.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4.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项目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可适量配置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房;新建宿舍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均为50平方米以下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执行,并合理配置停车位等生活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实现拎包入住。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产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为7%。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私自加层、扩建及破坏承重结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报警系统等,满足安全要求。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利用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另行更改不动产权证性质。
二、申请认定流程
(一)工作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嵊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市供电、市供水、市供气、各镇乡街道、各平台公司、人行嵊州市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联审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建局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发改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个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绍市城乡住办〔2022〕5号)文件规定,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嵊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企业统一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4.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5.规划许可证明材料;6.房屋权属证明材料;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8.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9.项目建设方案;10.分配运营管理方案;11.其它需要的材料。
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必要的建设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房屋权属材料、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企业管理等材料。
(三)联动机制。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由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及时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措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相关部门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三、效力和用途
(一)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后,可按相关办法给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或县(市、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有其他用地类别的,可按实际用电类别定比、定量按实计收。
(五)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六)未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四、退出管理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提出(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注销认定书模板详见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需及时抄送税收、金融等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土地来源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划拨) | 土地面积 | 亩 |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总投资额 | 万元 |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设规模 | 套(间)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转化 | 房源类型 | □住宅型 □宿舍型 | |
项目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 □企业投资 | 资金来源 | 财政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其他 % | |
建设 主体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运营 主体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 年 月 |
租金要求 | 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 %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他: | ||
承 诺 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以上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就填报内容作如下郑重承诺: 1.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2.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住房租赁用途,不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3.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4.本项目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5.如上报的信息不实或有误,如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由本单位承担后果。 |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若申请认定的项目为配套建设项目,则上述相关内容仅需填写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内容(含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内容)。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15位编码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土地来源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划拨) | 土地面积 | 亩 |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总投资额 | 万元 |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保障性租赁住 房建设规模 | 套(间)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 ||
建设方式 | □新建 □改建 □转化 | 房源类型 | □住宅型 □宿舍型 | |
项目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 □企业投资 | 资金来源 | 财政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其他 % | |
建设主体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运营主体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 年 月 | |
租金要求 | 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 %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他: | |||
支持政策 凭此项目认定书,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 2.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4.符合条件项目,可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5.符合条件项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
嵊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注: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配套建设项目,则上述相关认定内容仅需体现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内容(含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内容)。
附件3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经审核,注销 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原认定书编号:**),不再纳入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 | 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规模 | 套(间) | ||
备 注 |
嵊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嵊政办〔2022〕54号关于印发《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