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嵊环罚字〔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2-08-17 09:37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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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环兴污泥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

法定代表人:王泽扬

住  所:浙江省嵊州市仙岩镇严坑村(污水公司内)

2022年4月20日,接到信访举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仙岩镇岩头村村牌处进行检查,经挖掘机开挖发现村牌处有红褐色渣土。经走访调查,于4月29日确认是你公司倾倒的炉渣固体废物;4月29日、6月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钢粮进行调查询问;6月6日,对你公司委托炉渣综合利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钱灵伟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日处理400吨污泥干化焚烧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委托相关公司拉走综合利用。2021年9月,你公司炉渣堆场影响到嵊州水联公司项目施工,需尽快处理炉渣,而委托综合利用公司因处置设备损坏无法处理。你公司便与严坑村村委商量用做填方料,于2021年9月20日将约60吨炉渣倾倒在岩头村村牌处。你公司违法行为涉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仙岩镇岩头村村牌处红褐色渣土、你公司炉渣等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将污泥焚烧炉渣擅自倾倒在岩头村村牌处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绍市环违改[2022]901号(嵊))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泽扬身份。

6、授权委托书及陈钢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

7、东阳市钱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钱灵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8、审查意见函(嵊环审[2017]6号)、固废部分验收意见(嵊环建验[2019]184号)、固废检测报告(绍中测检2022(HJ)字第05006号)、固废鉴别方案评审意见、鉴别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处理400吨污泥干化焚烧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污泥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9、关于炉渣资源化利用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焚烧污泥炉渣委托相关公司综合利用的事实。

10、现场清运、现场整改后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案件承办人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嵊环罚听告[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嵊环罚听告[2022]1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的因素,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8万元(壹拾肆万零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农村商业银行:

收缴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嵊州市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2********************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省、市行政复议集中办理改革精神,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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