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90322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3-11-27 10:44:0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3〕90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3-002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及《嵊州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6〕1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原则,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企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为目标,实现县级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安全管理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维护经费等“三项制度”。
3.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按照类型可分为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应2个及以上行政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日供水规模可分为千吨(含)以上供水工程、千吨以下200吨(含)以上供水工程、200吨以下供水工程;按照受益人口分类可分为万人(含)以上供水工程、万人以下千人(含)以上供水工程、千人以下供水工程。
4.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二、管理职责
1.市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部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2.市水利局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资源规划与保障,向上级争取建设与管护经费,牵头协调农村饮用水专项规划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3.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水价的政府指导价,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监测和管护资金。
5.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健康评估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7.明确市水投集团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负责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统一运行管理。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做好“从取水口到水表”的运行管理;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做好制水设施管护、供水保障、水质自检、管网定期巡查、管网定期冲洗排污等工作,条件成熟后,逐步接收村内管网维修养护和电力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城乡供水工程数字化改造提升,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水量实时监测,加强信息化平台维护,落实专人更新平台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8.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督促相关行政村完成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电力保障等工作。
9.受益村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负责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建立村规民约,加强水源地巡查保护;负责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电力保障等工作。
三、管理机制
1.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资产规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工作结构划分实行分责管理。
2.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参照城市水厂模式运行管理。
3.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采取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方式,市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营管护,打通农村供水村级管网“最后一公里”运营管护,确保城乡饮水“同标、同质、同服务”。市水投集团作为全市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可因地制宜采用直接管护、委托管护、物业化管护等多种方式实施农村供水长效管理;也可根据实际聘请协管员协助管理,统管单位(市水投集团)每年给予一定报酬,报酬额度由统管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4.属地乡镇(街道)、受益村村级组织同步对所属的农村供水设施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管网维护、水费收缴、电力保障等工作。
5.水源保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各村进行管理;水源地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管理。
6.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四、水源管理
(一)水源地名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布。
1.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
2.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3.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4.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二)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地,由市水利水电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界标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水源保护范围划定规定如下:
(三)合格饮用水源地标准:
1.没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口;
2.没有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的船舶;
3.没有工业、生活废弃物的堆放;
4.没有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5.没有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6.禁止或限制水源地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四)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7.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和泵站周边,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3.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4.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确需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标准,参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七)县级统管单位和水源地相关管理单位应落实专人加强水源地、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巡查,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和环境卫生整洁。检查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情况、水质感官情况、取水口运行状况等,相关检查应有记录,形成台账。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实行问题闭环处置管理。水源地巡查扫码严格按上级要求频次进行,枯水期、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五、供水管理
1.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净化消毒、水质检测、制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2.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供水工程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管网及附属装置完好并保持运转正常。在极端气候等条件下,应做好设施设备、管网的防冻、防腐等工作,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严格落实供水工程及管网日常巡查扫码要求,巡查扫码频次必须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供水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受益村自行负责巡查并扫码管理。
3.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4.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相关管理责任单位,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市水利局。
5.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步通知用户并告知相关管理责任单位,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市水利局。
6.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尽力保障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7.统管单位应按照要求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应急预案,包括水质风险、水源不足、供水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8.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有机构管、有人管、有经费管,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正常运行。
9.乡镇(街道)应当会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行政村全面建立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一本账”,全面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及标准化运行管理等信息联网互通,努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管理。
10.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1次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体检,体检合格由卫生健康部门发放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和体检合格发放上岗证,培训不合格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六、水质检测
1.农村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应单独设立水质化验室开展日常水质检测,千吨万人以上水厂需每2小时1次在线传输水质检测结果。无法开展自检的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定期送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检测指标主要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等日常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制时,应立即开展复测,及时查明原因,科学采取措施,确保水质合格,同步增加检测频次。检测结果及时报市水利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同时将检测结果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
2.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200吨以上水源地进行监测,对200吨以下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覆盖率应达到30%以上。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村供水水源,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市卫生健康局每半年对农村供水工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均检测分析1次,农村供水工程年度水质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检测结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七、水费收缴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阶梯水价、到户统一的方式。确定联村和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政府指导价为1~2元/吨,其中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联村供水工程由所有权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召集受益村代表讨论确定。
乡镇供水工程从水库取水的,按照原水使用总量,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水价格返还水库所有权单位。
(二)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三)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时,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缴费用户的供水。
(四)乡镇供水工程的水费,由市水投集团参照城市水厂模式收缴和使用。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由乡镇(街道)和受益村负责收缴,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水源保护和管网维护、水厂电费支出等。市农业农村局应定期对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入帐及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防止集体资金流失或使用不当。
八、优惠政策
1.农村供水中涉及有关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污水处理费、运行电费以及税收等税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2.为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可以免缴限额内用水水费。用水限额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
免缴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九、管理经费
1.乡镇供水工程管理经费由市水投集团承担。
2.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统管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情况统筹安排给市水投集团600万元。
水源保护、用电支出、管网维修等方面资金可在收缴的水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受益村村级组织自行承担,属地乡镇(街道)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单个工程建安投资超过10万元)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申报,补助标准按照工程建设补助政策执行。
4.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源头水监测,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的出厂水、末梢水监测费用,由市财政进行保障。
十、建设移交
1.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全面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所需管理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2.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所需管理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3.应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供水安全问题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全面负责。
十一、法律责任
1.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罚。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附则
1.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承办。
嵊政办〔2023〕90号关于印发《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