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96F/2023-9107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20 08:42:46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下午,绍兴电视台暗访记者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污染河道。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通过隐蔽墙洞直接排放冷却废水和洗涤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企业外排生产废水导致下游外环境化学需氧量比上游超标达3倍以上,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随即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与环境资源违法“一案双查”,并积极动员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影响。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企业外排生产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合计182793元。2023年2月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66.5万元。
(二)磋商及修复
2022年11月18日,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应急处置费用17.26万元。2023年1月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与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由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鉴定评估费共计10193元,上缴至嵊州市国库。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绍兴市环境资源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的生动实践,有助于激发企业自觉守法的动力,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认错纠错的积极性,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一是严格“一案双查”。该案执法人员在收到信访线索后,立即核实反映信息,落实“一案双查”机制,通过调查询问,确定了废水外排的方式、水量、排放时间,并依据绍兴市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和第三方参与核查指南等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做好采样监测,减少多次补充调查给企业造成的负担,为下一步的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证据支持。
二是探索赔罚衔接。办案单位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鉴于企业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秉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理念和履行损害赔偿可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10%的罚款,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了企业的赔偿积极性,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裁量幅度参考。
三是快速鉴定,高效赔偿。鉴于该案污染物来源明确,废水外排和污染损害事实清楚,且赔偿义务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办案单位果断按程序启动快速鉴定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仅用7天即完成了鉴定评估并出具意见书,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鉴定周期长影响赔偿的情况,降低了企业过程性费用,为高效赔偿磋商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同类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