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6 14:55
信息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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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参保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二、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相关费率。
1.调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
按项目金额大小,实行差别费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5 亿元(含)以下的,按合同总造价的 3‰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5 亿元以上的,按合同总造价的 2.5‰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2.工程造价增加时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工程项目增加等原因增加工程造价时,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与工程原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3.明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其职工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规范建设项目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工伤认定申请实际情况,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工作,规定如下:
(一)专人负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负责核查核实伤亡事故情况,审核相关书面材料。
2.项目安全员或资料员作为工伤经办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具体负责调查伤亡情况、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因工作原因的死亡事故 48 小时内、其他受伤事故 72 小时内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并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汇报相关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项目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承担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
1.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参保后,施工企业要及时做好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员、减员工作,确保“先参保,后上岗”。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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