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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劣质农药,罚!

发布日期:2023-03-24 09:08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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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浙江省“绿剑”护农执法交叉检查组对位于嵊州市长乐镇太平村太平西路的嵊州市邢**农资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2年7月19日上午,嵊州市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违法线索材料移送嵊州市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嵊州市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收到函后立即赶赴现场,确认嵊州市邢**农资商店在店内售卖过期农药“100克/升氰氟草酯乳油”(标称生产单位: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登记证号: PD20120860,规格:30ml/包,生产日期:20200406,质量保证期:2年,库存26包)和农药“22.5%氯氟啶虫脒”(标称生产单位:杭州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PD20132705,规格:15g/包,生产日期:20200409,质量保证期:2年,库存34包)。

2022年7月19日,嵊州市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嵊州市邢**农资商店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19日嵊州市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嵊州市邢**农资商店的门店和仓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2022年8月30日嵊州市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询问了嵊州市邢**农资商店负责人邢**,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门店经营的农药“100克/升氰氟草酯乳油”和农药“22.5%氯氟啶虫脒”均已超过保质期,但仍处于货架进行售卖。据当事人自述,“100克/升氰氟草酯乳油”共进50包,进价1元/包,过期前售卖24包,售价2元/包,该农药过期后并无销售额。“22.5%氯氟啶虫脒”共进100包,进价1.5元/包,过期前售卖66包,售价2元/包,该农药过期后并无销售额。执法人员经查询该店销售流水确认上述自述内容属实。

经调查和审理,认定嵊州市邢**农资商店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属实。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劣质农药“100克/升氰氟草酯乳油”26包(30ml/包),“22.5%氯氟啶虫脒”34包(15g/包);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律分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嵊州市邢**农资商店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性质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如实陈述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最低罚款2000元。

二、经营劣质农药对社会危害极大,一是可能引起农作物大面积的药害,导致农作物绝收,给农户造成严重损失。二是起不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导致农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三是使用过期农药,人们因食用之后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严重影响民众身体健康。四是有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带来破坏,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的打击,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大大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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