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3-7740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08 17:03:15 |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投诉举报途径、法律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主体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执法权限
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本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
条矿产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575-83112693
六、法律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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