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02R/2023-7813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文广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13 10:54:2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嵊州市民宿精品试点村的扶持奖励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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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民宿品质,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在旅游系统大力推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评定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总体目标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奋力谱写现代化网络型山水城市建设新篇章。在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县域实践新路子中,充分发挥民宿产业创富、带富、帮富的积极作用,鼓励民宿对标创建,形成嵊州品牌特色。到 2025 年底,争取在民宿精品试点村区域内投资 500 万及以上至 1000 万以下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不少于 2 家,投资 1000 万及以上至 1500 万元以下民宿或民宿综合体不少于 2 家,投资 1500 万及以上民宿或民宿综合体不少于1 家。 二、适用范围 现办法适用于我市民宿精品试点村,2023 年暂定长乐镇小昆村、石璜镇白雁坑村、雅璜村为第一批民宿精品试点村。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民宿品质化提升 1.专业化设计奖励。新获评的嵊州市四星级及以上民宿或民宿综合体,提供相关依据及资料,经市文广旅游局认定后,其规划设计费用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照 100 元/㎡的标准,每家民宿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规划设计费用的一半且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来本区域投资新建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且投资规模达到 1000 万及以上的,规划设计费用按实际规划设计费用 90%奖励,设计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 2.鼓励品牌民宿投资奖励。鼓励民宿或民宿综合体向高端化、精品化发展,突显品牌效应,在民宿精品试点村内投资新建总额达到 500 万及以上至 1000 万以下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试营业半年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投资新建总额达到 1000 万及以上至 1500 万元以下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试营业半年后,给予100 万元奖励;投资新建总额达到 1500 万元及以上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试营业半年后,给予 150 万元奖励。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兑现 50%,第二年仍正常运营的,再兑现 50%。 3.鼓励微改造精提升。鼓励嵊州市四星级及以上民宿(民宿综合体)对硬件、软件进行微改造精提升,对于进入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名单的民宿(民宿综合体),通过审核后按照民宿投资的20%进行奖励,单个民宿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兑现 40%,第二年仍正常运营的,再兑现 60%。 (二)鼓励民宿集聚化发展 4.民宿集聚发展补助。对引入品牌民宿(需达到嵊州市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民宿或民宿综合体)3 家及以上的民宿精品试点村,给予 200 万元以内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全额补助。项目补助比例按照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嵊州市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宿市场化运营 5.支持村落景区市场化运营:按照《嵊州市村落景区运营考核办法》,对考核分达到 120 分、140 分、160 分、180 分的村落景区运营商,分别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每三年考评奖励一次。 6.旅游商品开发奖励。鼓励民宿业主、村级组织、民宿运营团队开发伴手礼,获评“浙宿好礼”省级奖项的产品,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7.鼓励其他业态发展。鼓励在民宿精品试点村内打造注重外观设计、创意独特、能体现主题文化的酒吧、咖啡吧、茶室、西餐厅、地方小吃门店等特色餐饮项目。对新开设、符合统筹布局选址要求、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且营业满 1 年的特色餐饮项目,经市文广旅游局核实,补助经营面积 100 元/平方米/年的房屋租金,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补助期限最长为 2 年。 (四)鼓励民宿规范化管理 8.引导民宿自主管理。鼓励民宿精品村成立协会或旅游公司等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搭建民宿经营业主学习、交流、合作与发展的平台,凝聚行业力量,推动我市民宿行业规范运营。 9.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宿产业发展。 10.加大金融扶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出台金融产品,围绕民宿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信用智治普惠金融,积极推广“助旅贷”等金融创新产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信贷扶持。 11.用好闲置资产。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要探索制定房屋租赁使用权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证与租赁使用权证分离,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推进“一庭园三基地”建设,农业农村局实施“闲置农房激活”计划,加大对闲置农房改建民宿的扶持力度。 四、其他事项 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在奖励补助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民宿精品试点村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村将进行剔除。符合条件的村落可以由乡镇向文广旅游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同意后可以享受本办法。对在本市投资重大民宿或民宿综合体项目的扶持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资金由财政保障,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出台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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