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兰心秀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一卫:
李京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76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7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李京的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