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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82R/2024-947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4-02-23 10:46:54

2024年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2-23 10:46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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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辖区内未经使用的消防产品,现场确认在有效使用周期范围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为检验样品2为备用样品;

灭火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具为检验样品2具为备用样品;

消防水带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根,其中1根为检验样品,1根为备用样品;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每批次产品抽取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可燃气体探测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其中1为检验样品,1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1976.7-2012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结构

GB 21976.7-2012

2

佩戴质量

3

金属材料表面质量

4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

5

一氧化碳防护性能

6

滤烟性能

7

连接强度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4351.1-2005的灭火器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质量

总质量

GB 4351.1-2005

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 

2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3

最小喷射距离

4

结构要求

筒(瓶)体水压试验

筒(瓶)体爆破试验

5

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性能(第一主要组分含量)

6

标志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6246-2011的消防水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质量

GB 6246-2011

2

内径

3

长度

4

试验压力

5

最小爆破压力

6

衬里(或外覆层)物理力学性能

附着强度

7

耐磨性能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7945-2010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试验前检查

GB 17945-2010

2

基本功能试验

GB 17945-2010

3

充、放电试验

GB 17945-2010

4

重复转换试验

GB 17945-2010

5

电压波动试验

GB 17945-2010

6

转换电压试验

GB 17945-2010

7

充放电耐久性能

GB 17945-2010

8

耐压试验

GB 17945-2010

9

振动试验

GB 17945-2010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5322.1-2019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报警动作值试验

GB 15322.1—2019

2

方位试验

3

高速气流试验

4

外观检查

5

标志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5322.2-2019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报警动作值试验

GB 15322.2—2019

2

方位试验

3

高温(运行)试验

4

外观检查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5322.3-2019的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报警动作值试验

GB 15322.3—2019

2

方位试验

3

高速气流试验

4

外观检查

5

标志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6-2011 《消防水带》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GB 15322.1-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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