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信息 >> 政务动态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15U/2024-1028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3-26 15:43:19

以案释法:防患于未“燃”,别让林加火变“焚”

发布日期:2024-03-26 15:43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甘霖中队办理首起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梁某在嵊州市甘霖镇一处山林内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检查后发现该货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影响了森林消防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2024年3月20日上午,当事人梁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进入嵊州市甘霖镇某山林运输林木,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货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未配备消防器材。该地属于森林防火区,此时(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巨大消防安全隐患,影响了森林消防安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遇上森林明火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极有可能从小火演变成森林火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会造成巨大影响。

小综普法:

违则:《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罚则: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文字:金玉芳

编辑:束佳蔓

审核:叶向荣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

爱嵊州app 嵊州发布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