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33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4-04-22 18:29:1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22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做好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和《嵊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7〕13号)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条款不变、参保对象不变。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 10 元,农户自缴 3 元,省财政补助 3 元,市财政补助4 元。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惠民力度,按照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提高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额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2〕1478 号)文件精神,在省、市财政保费补贴不变、农户自缴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额最高为 22500 元,其中每间最高赔付 4500 元。为增强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增加“室内财产保险”项目,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保费标准为农户自交保费 10 元/户,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的,每户最高赔付 5000 元。
三、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农户受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德政工程,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统筹协调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主动上门深入到村、户,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村,做好承保和定损理赔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乡镇(街道)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工作,指导行政村开展参保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参保对象核定等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及时下发工作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财政局要测算、落实下达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监管。民政局要指导做好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的信息核对。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灾后救助工作。住建局要指导做好农村住房基数调查工作,动态掌握农村住房情况,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着力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该《通知》下发后施行,若存在通知下发前保险到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原续保日期进行承保工作,保证农村住房风险保障。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23〕17 号)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