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96F/2024-1048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11:46:46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填报对象
所有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持证不超过一个月的除外),简化管理且副本“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要求上报季报的排污单位。请各排污单位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相关要求。
截止时间
2024年7月15日前
填报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选择相应的执行报告模板进行填报。
填报内容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执行报告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开展填报,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固体废物执行情况等,并按照要求上传附图附件。
注意事项
1、执行报告在2024年7月16日(含)后提交视为逾期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执行报告,要负相应法律责任。2、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部分时段停产、全部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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