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512/2024-10464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03 09:38:3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关于印发《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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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有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启动2024年度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请各乡镇、街道切实做好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按照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开展申报,严格做好初步审核,并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申报主体的相关材料上报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联系人:徐芳,电话:83100199 附件:1.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承诺书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1 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类型:在嵊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 (1)种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面积2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8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设施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畜牧业存栏牛200头以上、生猪2500头以上、兔类3万只以上、家禽类6万羽以上。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2)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农场、合作社等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联结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农业生产面积不少于150亩。带动农户数300户以上。 (6)农业服务型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2000亩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现盈利,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75%以上。 4.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农业为主业或农业紧密关联;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在市辖范围内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的,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1.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2.对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30%的企业,标准视情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申报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1.已被认定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的; 2.在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被取消相关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自取消资格年度起不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1.列入本市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2.近两年内有环保、安全、纳税和坑农害农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 3.近两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五)申报材料 1.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发展总结;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5.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承诺书; 7.代表性基地合同或购销合同以及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质量认证、环保或质量检测报告、荣誉资质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及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所有申报资料报送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嵊州市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公布本年度认定的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监测管理 (一)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每4年监测一次。 (二)监测材料。列入监测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企业 经济运行情况及年度发展报告、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表,并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或资信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及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行政审批承诺书(包括企业资信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三)监测程序。列入监测的企业要根据监测要求填报相关 材料,各乡镇(街道)对企业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 (四)连续2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且4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 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三、其他 1.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2.被认定为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对已取得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资格又重新认定取得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不再给予相关奖励。 3.本办法由嵊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2 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申请(监测)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备注:相关数据以上一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填“/”。此表正反面打印。 附件3企业承诺书 在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事项中,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本申报(监测)单位承诺已经达到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申报(监测)材料真实、准确。 2.本申报(监测)单位承诺在申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做到以下方面: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虚报隐瞒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无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b.按时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税处罚记录; c.资信状况良好,无违反银行结算纪律行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d.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诚信依法经营; e.提交的利益联结方式及带动农户数量,数据准确、真实。 3.本申请(监测)单位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如有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撤销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4.以上陈述真实无误。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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