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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730919932L/2024-10574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9-05 16:09:48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撤销郑乃华与叶春凤结婚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05 16:0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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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关于撤销

郑乃华叶春凤结婚登记的决定

 

嵊民撤字20242

 

郑乃华(男,身份证件号:3306************15),与女方当事人(持叶春凤”身份,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身份证号码3602*********02),于1992617日共同向原嵊县蒋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

郑乃华202475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叶春凤”的结婚登记。

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89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函》指出:与郑乃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叶春凤)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致使结婚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1046条和第1049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原嵊县蒋镇乡人民政府1992617日办理的郑乃华叶春凤的结婚登记。

                                                                   

 嵊州市民政局

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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