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0919932L/2024-10574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5 16:09:48 |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撤销
郑乃华与叶春凤结婚登记的决定
嵊民撤字(2024)第2号
郑乃华(男,身份证件号:3306************15),与女方当事人(持“叶春凤”身份,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身份证号码3602*********02),于1992年6月17日共同向原嵊县蒋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
郑乃华于2024年7月5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叶春凤”的结婚登记。
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函》指出:与郑乃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叶春凤)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致使结婚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1046条和第1049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原嵊县蒋镇乡人民政府于1992年6月17日办理的郑乃华与叶春凤的结婚登记。
嵊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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