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0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16 10:03:49 |
绍兴聚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越沣与你单位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08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0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绍兴聚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越沣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工资48762.41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以上合计114762.41元,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杨越沣其余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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