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29H/2025-104131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5-20 14:5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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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卫公罚[2024]161号),因你(单位)尚未履行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4天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嵊卫催[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400元,加处罚款1400元,合计2800元,缴至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及账户名为中国银行嵊州支行营业部359760440827(汇款时请备注用途:卫生行政处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嵊卫催[2025]1号)具体内容请登录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zzj.gov.cn/政务公开内嵊州市卫生健康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江桥路777号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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