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20115228/2025-1042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5-05-27 10:20:16 |
自4月1日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全部地级市开展。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全面实施后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同时明确至“十五五”时期末,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全覆盖。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做好异地就医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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