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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82R/2025-10430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5-05-29 14:54:14

2025年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公告(195家)

发布日期:2025-05-29 14:5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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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庆鹤家居有限公司等195家企业(名单附后):

绍兴庆鹤家居有限公司195家企业(以下称当事人)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因在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2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补报年度报告,且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其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

我局已于2025年4月7日邮寄送出了《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公告》,并在4月16日通过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有限责任公司名单(195家)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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