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李明志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李明志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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