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5-10478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6-17 16:54:09 |
尹茹明: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对你(单位)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卧龙山水绿都小区违法建设的阳光棚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未保障你(单位)的法定陈述、申辩、听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14-0001号),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擅自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卧龙山水绿都小区搭建面积为26.53平方米的阳光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重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搭建的阳光棚。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撤罚决字〔2025〕第14-00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14-0001-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周津津 夏红波
联系电话:0575-83005351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撤罚决字〔2025〕第14-0001号).PDF
2.《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14-0001-1号).PDF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7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