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5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04 17:23:03 |
嵊州市妮妮潮玩工艺品加工厂:
应羽凡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1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妮妮潮玩工艺品加工厂支付应羽凡2024年9月至12月工资8681.21元,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应羽凡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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