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嵊州市日日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于2025年6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浴室壁挂收纳柜上擅自印制“专利号:ZL202223276293.5”字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2、罚款人民币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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