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5-105209 | 主题分类: | 宏观经济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5-07-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DSZD01-2025-0009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嵊政办〔2025〕24号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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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收益分配事宜的通知》《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三)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市级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企业名录是认定国资预算企业的重要依据。所有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具体为:
1.市政府授权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3.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国有企业党委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推动全面覆盖。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
3.支持企业发展。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
4.体现全民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5.优化布局结构。聚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6.提升预算绩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管理职责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七)市财政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订、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2.会同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就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4.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5.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预(决)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6.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7.督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组织或实施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8.汇总市级国有企业名录。
9.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
2.组织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3.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4.批复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5.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6.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7.定期统计其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其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录,报财政局汇总。
8.组织或实施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市国资办是市政府授权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2.落实监管国有企业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归属于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基础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3.对所监管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履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职责。
(十)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2.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4.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5.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预算收入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2.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3.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督促其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
1.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项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股权划转省财务开发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收益分配事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1〕46号)文件,按上交比例乘划转后市级所占股权应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确定上交利润。
2.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全额上交。
3.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5.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市财政局可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适度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十四)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1.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股息红利收入,在股东会(没有设立股东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45日内、股息红利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当年9月底。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45日内,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或者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5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45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十五)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十六)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承担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或政策性企业,可以暂缓上缴或免予上交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暂缓上交或者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暂缓上交或减免的政策应当规定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按照政策规定暂缓上交或者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当按程序申报,当期应交金额为零。减免的应交利润应当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十八)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十九)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其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2.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2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市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抄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4.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款手续。
(二十)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当年及时交清。市财政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应当明确上交时间和金额,企业应当按上交时间交清;没有明确上交时间的,应当在市财政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在1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的,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20000万元以上的,在3个月内交清。
(二十一)国有股股息红利,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等代收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上交。
(二十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上交时间内直接上交市财政。
四、预算支出
(二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1.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3.其他支出。
(二十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解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2.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3.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公益性补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二十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申请,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二十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方针政策。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3.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4.项目要素信息规范、完整、准确。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期限。
(二十七)项目申报应填写《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制通知下发。
(二十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市财政局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到款级。
五、预算编制和批复
(二十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中期规划。
(三十)市财政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三十一)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等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三十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反映本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本收益及测算明细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2.项目申报书。
3.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绩效目标等。
4.预算报表。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十三)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3.其监管(所属)企业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上交数额和测算明细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十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反映其监管(所属)企业是否应纳尽纳、户数等与企业相关情况;其监管(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国有资本收益和测算明细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2.国有企业名录。
3.项目申报书。
4.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5.预算报表。
6.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十五)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不列赤字。市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3.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宏观调控政策;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等的相关要求。
4.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支出项目计划。
6.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三十六)市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2.预算报表。
(三十七)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三十八)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其监管(所属)企业。
六、预算执行
(三十九)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
(四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国有独资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股权多元化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四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四十三)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不同功能科目、预算级次、项目间或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十四)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七、预算调整
(四十五)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市财政局应当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十六)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八、决算
(四十七)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四十八)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四十九)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十)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五十一)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其监管(所属)企业。
九、绩效管理
(五十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五十三)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十、预算监督
(五十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十五)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十六)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市财政局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规定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十八)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五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嵊州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嵊政办〔2014〕57号)、《嵊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嵊政办〔2014〕5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六十)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具体由市财政局承办。
附表:
1.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3.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附表1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办审核数 | 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7 | 上交利润比例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附 送 资 料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表2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办审核数 | 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红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红利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红利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红利 | |||
附 送 资 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红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表3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 称 | |||||
性 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 称 | 性 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办审核数 | 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 送 资 料 | |||||
1.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权转让合同; 6.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4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办审核数 | 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减:清算费用 | ||||
减:共益债务 | ||||
剩余清算收入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 列 资 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附表5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办审核数 | 财政局复核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 送 资 料 | |||||
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