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0919932L/2025-10531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7-21 12:05:17 |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构建社会团体高质高效进出工作机制。
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因部分会员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或者因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要求的,可按照简化内部程序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简化清算程序办理:
成立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
开展过年度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完成且剩余财产明晰,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材料中显示没有债权债务,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符合上述简化内部或清算情形的,可按照相关简化程序提出注销申请。
探索司法强制清算程序,社会团体被撤销后不及时清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化注销程序: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债权债务未结清或未作转移处理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的。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以公告简化注销程序,以承诺制容缺办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简化注销相关材料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主要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征询剩余会员或理事意见,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告。
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审计。
社会团体资料不全,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团资产情况的,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并进行公告。
《指导意见》还提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根据部门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对虚假承诺或隐瞒债务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原文:https://mzt.zj.gov.cn/art/2025/7/8/art_1229266111_255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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