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6-101049884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6-03-03 |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59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大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其中,女性失业人员年龄条件自2025年起每3年上调1周岁,逐步调整至年满47周岁。
2. 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 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财产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的救助对象。
5.残疾人。指持证残疾人,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除外。
2026年2月嵊州市共9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已通过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12日)。如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嵊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反馈情况,联系电话:0575-83273817。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