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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11-556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嵊州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11-09-02 00:00:00
有效性: 225 发文字号:  嵊人社〔2011〕372号
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2 00:00
信息来源: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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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嵊州市公务员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九月一日

嵊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使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其他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将公务员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市管领导干部培训学分制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其他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必修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纳入组织部、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所有培训。专业知识课程由各 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在每年年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兴趣所选择的课程。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按选修课学分计算。

公务员因年龄( 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交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培训课程,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计算学分;未经备案的,其组织的培训不得计算学分 。

第八条  公务员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学分折算

(一)参加大专以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根据学院出具的学籍注册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依学制时间规定,按选修课每年20学分计算,每学期10分。

(二)经组织安排,公务员到外地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境外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最高为24分,15天以上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最高为48分。一年内本项学分最高为48分。

(三)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及纳入年度全市统一培训计划的培训,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一年内本项学分最高为48学分。培训期间,无故旷课半天扣5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扣5学分,扣分在年度累计必修学分中计算,直至扣完为止。学员请假的学时超过本次培训总学时的30%,此次培训不予以登记学分。

(四)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成果的,可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分:

1.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每部可获得10学分;

2.县(市)级、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每篇可分获5、8、12、15学分;

3.在县(市)级、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主要作者可分获5、8、12、15学分。

同一篇文章或调研报告重复发表获奖的,按最高学分计算;多篇的,可累计积分,一年内本项学分最高为15分。

第九条  每年年初,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及纳入年度全市统一培训计划的培训,市管领导干部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学分登记,其他公务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分登记;其他学分获取需由所在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携培训通知书、考勤记录、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市管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学分审核登记,其他公务员的学习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细做实,确保完成年度培训工作任务;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训,并积极支持单位内所有公务员参加学习培训;组织部、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在下一年度初,组织部、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向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应将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抓好公务员学习培训工作,单位完成公务员学习培训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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