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办法 |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4日] |
为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市科创中心孵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嵊市委〔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担项目的企业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2009年1月1日后注册在市科技创业中心,并在嵊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的孵化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和开发、管理等能力,有与申请资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是嵊州市外的科技人员。 二、项目评选条件 (四)申请的项目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 或与我市传统产业相配套的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并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五)项目负责人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省内技术专家3——5人,财务专家1人对项目评估,提出拟资助项目的建议名单。 (七)项目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下达资助计划。 三、项目评选申请流程 (八)资金申请单位应填写《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书》,并备齐相应的附件。 (九)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组织申请和推荐资助项目,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于每年10月份受理申报材料。 四、项目奖励额度 (十)本奖励项目共安排5项,每项10万元。 (十一)资助采取专项拨款形式,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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