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 |
[发布时间:2010年2月23日] |
为维护我市城市规划的严肃性,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及《工程建设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市区(指三江、鹿山、剡湖和浦口4个街道所辖范围)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标准明确如下:
一、所谓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按本标准规定应纳入规划控制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建筑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地下使用空间的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室内净高的1/2,且地下室顶板面离室外地坪高度不超过1.0米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其它部分建筑面积纳入地上建筑范畴。
本条款中用于划分是否属于地下空间的室外地坪标准,原则上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出入口中心线与相应小区道路中心线交汇点的室外地坪为准(同一地下空间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以最低室外地坪的出入口为准),地形变化较大或特殊地形的地块可根据地势和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经营性用地在出让前应分别明确容积率、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容积率控制要求。
三、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计算结合下述要求后,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应按浙建房[2007]51号规定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1.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架空层作通道、公共停车等开敞公共活动空间或作社区居民活动场所,并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2.多层、高层建筑的技术层和架空层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不论层高多少)应全部计入容积率;其中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得超过2.6米。
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
不计入容积率部分应单独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各组成部分内容及面积,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纳入土地出让金。
四、建筑物的阳台应合理设置,不能把其它使用功能空间变相设计为阳台空间,同时不论是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其进深都不得超过2.4米;如进深超过2.4米,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形式的,均按阳台面积进行控制,每栋建筑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整栋建筑住宅建筑面积的12%。
五、对多层、高层的商住楼,不论其层内是否有隔层,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按其1.5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商业或办公部分建筑层高超过5.1米(不含5.1米)但不超过8米(含8米)部分;
2.住宅部分建筑非阁楼层层高超过3.0米(不含3.0米)但小于4.4米部分;
3.建筑阁楼层层高超过5.1米(不含5.1米)部分;
4.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超过规定要求以上部分;
多层、高层住宅或商住楼的住宅非阁楼层部分建筑层高超过4.4米(含4.4米)部分和商业或办公部分建筑层高超过8米(不含8米)部分按其双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对低层住宅或纯商业和办公建筑层高超过8米(不含8米)的按其双倍面积计入容积率。
对增加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只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
六、规划验收时发现容积率超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的容积率,按浙建法[2007]4号文件规定,经国土和城管执法局处置,缴纳相关规费后,再颁发超面积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确认书(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最高容积率范围内部分建筑面积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经营性用地项目在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确认书前,应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登报公示,说明容积率等各项控制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
八、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区内各规划管理部门在今后所有经营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管理上都要严格按照本标准做好容积率控制工作。对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出让土地的容积率控制,按各规划部门原定计算标准控制。各乡镇可参照本标准做好各自辖区内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工作。
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单位在房屋测绘时,应做好建筑层高的测绘工作,并将层高测绘结果纳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中。
九、本标准规定的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十、该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由市建设局制定并负责具体问题的解释。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