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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技术成果引进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9 08:36
信息来源: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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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技术成果引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向我市集聚,加快企业产品的转型升级,根据嵊市委〔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从市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的技术和成果,并在嵊州市进行产业化的项目。
    第三条  引进技术和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引进技术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引进技术成果必须是中试阶段或产业化项目,填补省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优先考虑。
    (三)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技术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引进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第五条  引进技术成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与技术成果让与人之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二)已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
    (三)该项目科研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合作费在5万元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六条  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技术成果,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10月底为当年奖励技术成果申报的截止期。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技术成果引进转化项目申请表。
    (二)总结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转让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书。
    (四)审计报告。
    (五)知识产权相关附件。
    (六)经济效益相关附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审,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嵊州新闻网》、《今日嵊州》、《嵊州市科技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进行奖励,如有异议则另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用于对引进的技术和成果进行奖励。每年设定奖励5项,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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