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技术成果引进奖励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向我市集聚,加快企业产品的转型升级,根据嵊市委〔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从市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的技术和成果,并在嵊州市进行产业化的项目。 第三条 引进技术和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引进技术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引进技术成果必须是中试阶段或产业化项目,填补省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优先考虑。 (三)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技术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引进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第五条 引进技术成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与技术成果让与人之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二)已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 (三)该项目科研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合作费在5万元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六条 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技术成果,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10月底为当年奖励技术成果申报的截止期。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技术成果引进转化项目申请表。 (二)总结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转让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书。 (四)审计报告。 (五)知识产权相关附件。 (六)经济效益相关附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审,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嵊州新闻网》、《今日嵊州》、《嵊州市科技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进行奖励,如有异议则另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用于对引进的技术和成果进行奖励。每年设定奖励5项,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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