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4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工业企业迅速实现做大做强,根据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嵊市委[2010]3号)第10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嵊州市境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企业界定按照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评选办法的通知》(嵊市委办[2010]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报“一厂一策”扶持政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012年底前实现年纳税销售30亿元以上,年纳税销售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且实缴税金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 2.2012年底前实现年纳税销售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年纳税销售增长幅度达到30%以上且实缴税金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 3.2012年底前实现年纳税销售5亿元以上且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2010年起3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012纳税销售、实缴税金分别比2009年增长100%、70%以上。 4.2009年浙江省、绍兴市公布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四条 新办企业2012年底前实现年纳税销售5亿元以上且实施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2010年起3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优先提供给签订“一厂一策”互动协议的企业,并享受工业用地招拍挂最低价标准,保障其发展; 第六条 除按规定要上缴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费用之外,免缴项目审批规费。 第七条 对企业原厂址优先安排收储,并将该地块出让净收益的20%以内作为技术改造补助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目标为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额度内,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 发展目标为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 新办企业投产年的实缴税金基数通过协商,在“一厂一策”互动协议中确定。 第九条 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制订的人才政策给予优先享受。 第十条 对通过调整等途径获得的新增排污指标,优先安排给签订“一厂一策”互动协议有排污需求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企业遇到上述问题以外的其他特殊问题,在协商基础上,通过在“一厂一策”互动协议中签订特别扶持措施进行落实。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以三年为发展周期,企业全部实现计划发展目标,政府兑现有关政策及“一厂一策”互动协议内容; 三年内,企业虽未全部完成各年度计划发展目标,但最高实绩达到签订发展目标,则兑现完成目标年度扶持政策及“一厂一策”互动协议内容; 企业未完成计划发展目标的不予兑现“一厂一策”扶持政策,对已经兑现的“一厂一策”互动协议特别扶持奖励予以收回,其中非现金奖励,经过评估后按评估价收回。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委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审核后上报市经贸局。 第十四条 根据上报资料,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调查,商讨“一厂一策”互动协议草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定后,与相关企业正式签订《嵊州市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互动协议》。 第十六条 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嵊州市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互动协议》内容,按照各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核算当年度奖励额度并上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在2013年5月底前将三年总体奖励兑现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市政府审核后,在2013年6月底前进行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