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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09 08:36
信息来源: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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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深入推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市委、市政府安排扶持工业经济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着力推进工业强市建设。

一、鼓励企业项目投入

1.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对重大技改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引进合作项目和重点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厂一策”或“一事一议”扶持。

2.加大设备投资专项贴息。对当年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企业,按照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算给予贴息补助,其中1000万元以下、1000 -2000万元、2000 -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给予3%、4%、5%、6%的贴息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和关键设备(设备目录由行业协会提出,报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发文明确),贴息补助增加2个百分点。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申报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相关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按《嵊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嵊政办[2012]235号)执行。对列入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土地、金融等社会要素资源给予优先保障;对通过低效用地两次开发争取奖励用地指标的,所涉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争取到奖励用地指标的,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每亩3万元奖励。

4.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工业零增地技改项目,经核准调高容积率,所涉相关行政审批规费(按发票)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5.按照企业实缴税费、纳税销售和亩均实缴税费,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30强”企业列入金融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要素资源优先保障企业;“30优”企业列入金融重点支持企业。

6.对当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银牛”奖。对当年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并颁发“金牛”奖。对连续三年获得“金牛”奖的工业企业经营者,颁发“金鼎”奖。

7.设立小微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对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进行扶持。具体政策由市工商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订。

8.设立嵊州市工业企业扶强扶优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有目标承诺,政府有专项扶持”的协议对等扶持发展方式,重点扶持行业龙头企业和优秀成长型科技企业(新锐企业)。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9.鼓励企业在境内上市。具体按《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嵊市委〔2012〕2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嵊市委〔2012〕3号)执行。

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涉相关行政审批规费(按发票)给予全额奖励,所涉资产(股权)转让过户的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按先征后奖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政策由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联合制订。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牌

10.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具体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11.设立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和品牌标准建设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争创名品名牌,争创各级政府(市长)质量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联盟标准制订,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开展质量强市、强镇、强业和强企建设。具体政策由市质监局会同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12.安排人才专项资金1100万元。具体按《实施英才计划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嵊市委发〔2013〕2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四、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3.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销会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全额奖励(部分重点展销会参展费由市财政提前垫付)。自行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并经备案批准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的40%奖励。

对经市政府确认由行业协会统一组团参加我市主导产业相关的专业会展项目,并进行统一特装、设立公共形象展示厅,境内展参展企业20家以上或展位数40个以上,境外展参展企业5家以上或展位数10个以上,给予参展企业上述标准摊位费补贴;对统一特装费、公共展示厅费、区域品牌宣传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设立嵊州市企业电子商务扶持专项资金,按照“三三制”(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扶持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具体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15.对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的50%奖励。对当年获得出口安全认证、出口环保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外贸预警示范点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6.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类和其它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给予20%资金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只有荣誉称号无资金支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列入国家、省、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目录)以及市政府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对企业依法关停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其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净值给予8%的补助。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套资金,用于评估、验收等费用的支出。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18.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省重大产业平台、举办电机展和高新技术交易会和市域资本市场建设。具体参照《嵊州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嵊经信〔2012〕73号)执行。

19.将企业用地绩效与土地使用税挂钩,对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亩均税收2倍及以上、1倍(含)至2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足额缴纳当年度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用地面积分别给予6元/m2、3元/ m2的奖励。

20.设立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扶持行业宣传、区域产业推介,补贴行业协会集中办公运作经费,以及用于组织行业协会与国家、省、市行业协会交流对接和人员培训等。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订。

21. 安排企业家、企业管理人才和经济管理培训专项资金300万元。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订。

六、鼓励单位创优争先

22.安排工业经济考核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规下(限下)升规上(限上)、“个转企”以及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乡镇(街道)工业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经信局、工商局负责考核。

23.安排开放型经济考核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乡镇(街道)开放型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考核。

24.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350万元,对有招商实绩的乡镇(街道)、部门进行奖励,对承办全市重大招商活动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补助奖励。具体政策由市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订。

七、其他

25.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和违法建设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26.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评先(评优)、向上申报项目对象原则上限于加入工业性行业协会的规上(限上)企业。对加入工业性行业协会的规下(限下)企业(不含新办企业、小微企业培育发展)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增长额。有相应工业性行业协会而未加入的企业(不含新办企业、小微企业培育发展)不得享受工业经济奖励专项资金。

27.规上企业的技改贴息、淘汰落后产能和参展政策奖励资金,半年兑现一次,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

28.成立市工业经济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商务局、统计局、招商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29.本政策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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