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42010670P/2017-840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南新区(三江街道) | 公开日期: | 2017-03-2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关于印发《城南新区(三江街道)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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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南新区各村环境卫生管理,健全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清洁、优美的村居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环境卫生,包括村容村貌和村公共场所、居民点、公路、河道等卫生。 第三条 村卫生保洁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法制化保障、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村保洁工作由保洁承包单位负责,按乡村人口每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要求建立保洁员队伍,保洁员由保洁公司确定,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热心公益、敬业爱岗、认真负责。 第五条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行政区域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绿化带、池塘等清扫保洁,每天巡回保洁不少于2次,保洁时间6小时以上,做到干净整洁,无遗留垃圾;公共厕所每天冲刷2次以上,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清洁卫生、无蛆、无臭;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运送到城南垃圾中转站或村垃圾中转点;督促引导村民保持门前屋后卫生,落实“三包”责任和垃圾分类处理。 第六条 保洁员必须统一服装,安全作业,文明保洁。 第七条 各行政村要建立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重点场所、重点内容实施“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内容、定任务)日常巡查工作,组织村干部、党员、村嫂等创卫巡查员组成的巡查队伍。 第八条 创卫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的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阻止或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属本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或报告城管办纳入“数字城管”系统进行办理。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九条 各村要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配建好公厕和垃圾桶(箱)等基础设施。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每100-150户左右配一座无害化卫生公厕,要求达到三类标准;开展垃圾分类处理,每户配置1只可回收和1只不可回收小垃圾桶,每50户左右配置1个垃圾收集点。 第十条 清运车、扫帚等清运、清扫工具,保洁人员服装均由保洁公司自备,并自行维护、更新。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区域,建立两种不同模式开展垃圾处理工作。合新社区(五里浦村)、章村路村、阮庙新村、圳塍村等4个行政村由保洁公司统一收集,直接清运至城南垃圾中转站的模式;其他各村暂实行“户集、街道中转、市处理”的模式,等新垃圾中转站建成投入运行后,统一直接清运至新垃圾中转站。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村开展每周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成绩在环境整治排行榜上公示,并将作为评先评优、费用支付和经费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村规民约中要有卫生保洁内容,要成立村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义务宣传服务活动。卫生保洁员、巡查员姓名、照片、责任区域须在村宣传窗中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环境整治示范村争创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综合运用创建成果。 第五章 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村区域内无积存垃圾、卫生死角;村内庭院环境整洁,包括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涂乱画等现象;垃圾收集容器定点放置,密闭清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无蛆、无臭。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及通乡镇、村干道和村内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暴露垃圾。 第十七条 河道、沟渠、池塘无淤积物、漂浮物,保持底清、面洁、岸净。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措施 第一十八条 村及创卫巡查员按《城南新区(三江街道)环境整治示范村创建实施办法》设置的内容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一十九条 对市、街道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每次每例扣保洁公司100元。 第二十条 有群众举报清运或清扫不及时的,每次每例扣保洁公司5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保洁公司每班次每减少一人,扣1000元,并限时补充上岗;发现兼岗的每例扣500元,并限时补充上岗。 第二十二条 垃圾运输不进指定场所,中途乱倒的,每例扣保洁公司1000元;发现保洁人员焚烧垃圾、垃圾房(桶),发现一起扣2000元,并要求开除该保洁员。 第二十三条 保洁公司未保持通讯畅通的,每例扣50元;在省、市等上级检查或重大活动时,保洁公司必须按街道要求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内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要求的,每例扣1000元。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成立以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卫生、城建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 第二十五条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所辖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村要按照统一要求,制定本村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办法;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设施建设,加强巡查,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为新区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新区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政策制定、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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