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42010670P/2017-840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南新区(三江街道) | 公开日期: | 2017-03-2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关于印发《村(社)干部“五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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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建设村(社)干部铁军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加强对村(社)干部的履职监督,建立不称职村(社)干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城南新区(三江街道)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居)民委员会、村(社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村(社)报账员等重要岗位人员。 二、“五零”承诺内容 “五零”承诺主要包括: (一)行政公务“零招待”:上级部门(单位)到村(社)开展公务活动、村(社)与村(社)之间工作联系及村(社)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社)级公务不开支招待费用。 (二)涉土涉建“零违章”:个人(含直系亲属)不出现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矿山、违法轧(洗)砂、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所在村(社)的“四违”行为不发现、不报告、不制止造成事实的。 (三)服务发展“零干扰”:不干扰阻碍上级和村(社)集体决策实施项目需要的政策处理、规划建设;不参与(含直系亲属)承包承建(变相承建)或违规干预插手任职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所有项目和全市域范围内的村(社)级所有项目。 (四)维护稳定“零非访”:本人(含直系亲属)不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五)不履职责“零容忍”:不发生不履行村(社)干部创业承诺行为;不违反村(社)主职干部上班和村(社)干部轮流值班制度;不出现所在村(社区)剿灭劣Ⅴ类水、环境整治任务不按期完成,不出现所在村(社区)或责任河道、包干区域脏乱差被绍兴市级以上查处曝光后整治不到位的,或被连续2次以上曝光的。 三、运行制度 为保障“五零”承诺制度落到实处,重点建立健全以“承诺公开、监测督查、履诺考核、违诺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运行制度,确保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1.公开承诺制度。新区党工委在换届选举之前组织全体村(社)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开展“五零”公开承诺活动,在党员大会或村(社居)民代表会议上根据岗位职责作出创业承诺,同时签订《村(社)干部“五零”公开承诺书》,在党务公开、村(社)务公开栏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2.监测督查制度。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主任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站所负责人为组员的村(社)干部“五零”承诺实施领导小组,每月一次进行定期会商,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履诺措施。 3.调查处置制度。领导小组对掌握的信息、线索和党员群众的信访反映,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违反“五零”承诺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新区党工委要认真审议,严肃处理。 4.违诺追究制度。对违反“五零”承诺的村(社)干部应按规定自愿辞职,或新区党工委给予其免职、停职。对严重违反“五零”承诺的典型案件,要在面上进行通报,并在村(社)务、党务公开栏内予以通告,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村(社)干部“五零”公开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当选为村(社)干部后,保证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村(社)级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村(社)两委分配的工作任务,紧密联系服务群众,规范自身言行,努力办好富民强村(社)的实事,不断发展壮大村(社)级集体经济,严格执行“五零”公开承诺事项,推进村(社)各项事业平稳有序发展。 “五零”公开承诺具体为: 1.行政公务“零招待”:上级部门(单位)到村(社)开展公务活动、村(社)与村(社)之间工作联系及村(社)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社)级公务不开支招待费用。 2.涉土涉建“零违章”:个人(含直系亲属)不出现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矿山、违法轧(洗)砂、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所在村(社)的“四违”行为不发现、不报告、不制止造成事实的。 3.服务发展“零干扰”:不干扰阻碍上级和村(社)集体决策实施项目需要的政策处理、规划建设;不参与(含直系亲属)承包承建(变相承建)或违规干预插手任职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所有项目和全市域范围内的村(社)级所有项目。 4.维护稳定“零非访”:本人(含直系亲属)不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5.不履职责“零容忍”:不发生不履行村(社)干部创业承诺行为;不违反村(社)主职干部上班和村(社)干部轮流值班制度;不出现所在村(社区)剿灭劣Ⅴ类水、环境整治任务不按期完成,不出现所在村(社区)或责任河道、包干区域脏乱差被绍兴市级以上查处曝光后整治不到位的,或被连续2次以上曝光的。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此承诺书即视作本人辞职报告,本人将自愿辞去村(社)干部职务。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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