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512/2018-849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18-12-25 09:38:4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嵊州市农林局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指导性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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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办,局属有关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生猪养殖革命,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规模场户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法定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主体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率,是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管理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建立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组,强势推进,狠抓落实。 二、科学规范、明确条件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有关术语统一如下: 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居民点和城市的定义一致。指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中的路网铁路;同时参照优先原则。 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按照法不溯及继往的原则,对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绿化带隔离、物理隔离)隔离的场所,适当放宽选址距离要求,但放宽程度不得超过距离要求的50%。考虑到养殖历史、规模场户防控措施扎实、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等因素,对于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养殖场之间距离暂不作要求。 关于“场区出入口处消毒池”。考虑到嵊州以中小规模场为主,对于场区出入口处消毒池可根据各场用车实际由专家组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如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的,有明显的分设标志;如共用道路的,路宽不少于1.5米,中间设有标线、标志或标识。 三、分类设置、明确标准 对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细分设置为A类、B类(附件1)。A类为标准项,具体标准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规范性文件;B类为参照项,具体标准由专家组提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条件。 四、统一流程、现场评审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户,需提交统一格式的书面材料包括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可选择自行网上申请、由当地行政服务窗口帮助网上办理或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现场评审由市农林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成员由农林局及畜牧兽医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五、统一口径、旧证新发 为统一标准、统一口径,本文件下发前已办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统一按新证程序重新办理。 六、分段实施、明确目标 2018年下半年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集中审核发放阶段,同时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但未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其限期申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不落实防疫制度,或已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9年上半年为集中整治阶段,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严格实行“一场一策”原则,在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指导服务,督促养殖主体调整布局,完善防疫设施;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动物防疫规定条件的,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以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 附件2: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递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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